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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七十四号 《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曾文明 2017年10月27日 《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节选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先批后建、节约用地、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五条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按照原行政区划,分别由章贡区、南康区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第八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禁止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审批村民建房。 第九条 不能在公寓楼小区居住或者无法到集中建房点建房且有宅基地的村民,可以按照规划要求申请在自有的宅基地上建房,或者以置换宅基地的方式申请另行选址建房。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住房属于危旧房的,村民可以对房屋进行维修加固,但不得有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搭建构筑物等影响规划实施的行为。 不能维修加固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旧房,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可以采取提前拆迁安置的方式解决,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以依政策提出申请,优先保障。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以在原址上拆除重建,但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建房标准; 第十二条 鼓励村民适当避开交通沿线选址建房。确需在交通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村道不少于五米。在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三十米。在铁路沿线两侧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最外侧轨道的中心线的距离不少于五十米。 第十三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房占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 第十六条 村民在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镇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民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 按照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房: (一)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开居住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四)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书和建房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三)申请原址改建、扩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申请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同时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限期拆除其地上建筑物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审批村民建房,除可以依法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的行政处罚事项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由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在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八条 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少批多建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建房;拒不停止违法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三十九条 村民建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对村民建房违法行为巡查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因管理不到位,造成村民建房秩序混乱,违法建房多发的,依法依规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